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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实行属地管理
2007-8-1 08:43:51
2007年7月31日下午2时30分,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立国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构筑农村贫困居民生活保障网”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 [网友发展老庄]网民注意到,不同地区的低保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同等收入的低保对象领到手的补助资金也不一样。请问各地确定低保标准及实际补助额得原则是什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能实现标准统一吗?是否要按实际情况,进行属地管理?相关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李立国]国务院《通知》规定,明确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之所以要这样确定责任体系,就是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农村居民的收入状况差异较大。这样规定有利于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测算保障最低生活所需要的标准和水平。测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按照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因素来测定的。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构成了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内容。由各地来制定低保标准,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是便于因地制宜。同时我也要说,我们在政策制定和实施上,既注意到了地区差别,也注意到了统筹发展。所以在农村低保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上,在保障的范围上、对象上、原则上以及低保制度的操作规范上,我们注意全国的统一性,并加强指导。 [主持人]您刚才说农村低保制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各地提供的低保金标准是不一样的,但是有没有一个统一的生活指数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水平? [李立国]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生活水平不同,在农村低保制度设计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有两点也带有共性。首先,就是各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都不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2006年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2005年是683元。第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必须按照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的构成因素来计算和测定。这个构成因素就是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必要的日常生活支出。通过当地的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是能够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责任编辑:方格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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