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动态 | 农业法律 | 农业法规 | 部门规章 | 地方法规 | 农业标准 | 信用规范 |  海外政策 | 案例警示 | 政策解疑
 法规搜索:  



近期热点  
权威发布:部分民事案件将委托人民调解
   2008-8-28 14:54:08

    今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此,省高院和省司法厅日前出台的 《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以及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等将委托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法院进行审查,并出具《委托人民调解函》,由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意见》要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接受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经审查无效或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李友龙 李晓群 )



责任编辑:方格

打印】 【关闭